建設公司用平均獲利估值會嚴重失真,這一點業內都清楚。真正的問題是:既然不能用損益表,那要用什麼——以及那個「什麼」怎麼算才站得住。
建設公司的價值來自「案子」,不是來自「年度」
正確的方法是逐案重估的調整後淨值法:把公司手上每一個案子(已完工餘屋、在建工程、待開發土地)拆開來,各自算出可實現的價值,加總後再扣除負債。
| 資產類別 | 帳面基礎 | 評價調整方向 |
|---|---|---|
| 待開發土地 | 取得成本 | 依可建容積與周邊成交價重估,扣除開發風險 |
| 在建工程 | 已投入成本 | 以預期銷售總額減剩餘工程與費用,折現至今 |
| 完工餘屋 | 成本 | 以實際市況重估,長期滯銷者須折價 |
| 合建權益 | 視合約而定 | 依分屋比例或分成條件計算可得部分 |
土地這一項的差距通常最大。二十年前取得的土地,帳面成本可能只有現值的兩三成。這部分的未實現利益不會出現在任何一張報表上,但在股權移轉、股東拆夥、接班規劃時,它就是爭議的核心。
在建工程的算法:剩餘法
案子的現值 = 預期銷售總額 -(剩餘營建成本 + 銷售費用 + 管理費用 + 稅捐 + 利息)- 合理開發利潤,再折現至評價基準日
這個算式裡最容易失真的三個參數:
- 預期銷售總額。要用實價登錄的近期成交,不是自家的開價。開價與成交價在市況轉弱時可以差一成以上。
- 去化期間。銷售率決定資金積壓多久,直接影響利息與折現。假設六個月完銷跟兩年完銷,價值差很多。
- 剩餘營建成本。近年缺工缺料造成的成本上漲,若合約是實作實算或有物價調整條款,風險在建商身上。
負債端不能只看帳面
建設業的負債結構有幾個特別要查的地方:
- 土建融的動撥與到期:剩餘額度、還款條件、有無展期風險。
- 連帶保證:負責人或關係企業的交叉保證,常常不在報表上。
- 預售屋履約保證:信託專戶的資金流用限制,會影響現金的可支配性。
- 瑕疵擔保與保固責任:已交屋案件的潛在修繕義務。
- 合建契約的未履行義務:對地主的分屋、找補、遲延違約金。
營造與建設要分開看
很多集團同時有建設公司與營造公司。兩者的評價邏輯完全不同:
| 建設(開發) | 營造(承攬) | |
|---|---|---|
| 價值來源 | 土地與開發利益 | 工程管理能力、營造業登記等級 |
| 主要風險 | 市況、去化、資金 | 成本失控、工期罰款、履約保證 |
| 估值方法 | 逐案重估的調整後淨值 | 在手訂單毛利折現+管理能力評估 |
| 關鍵資產 | 土地庫存 | 營造業登記證、技師、實績 |
集團內若有交叉承攬,關係人交易的定價是否合理,會是評價與盡職調查的重點。用不合理的內部價格把利潤留在其中一家,會使兩家公司的價值都失真。
什麼時候需要做這件事
- 股東拆夥或退股:不重估土地,退股價格一定談不攏。
- 二代接班與贈與:未上市股權以資產淨值估定,且土地房屋須按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調整,稅基與規劃空間都要先算清楚。
- 引進資金或合建談判:對方會重估,你自己先算過才有談判基礎。
- 銀行融資:完整的逐案價值分析,是爭取額度與利率的實質文件。
建設公司的財報是給稅務機關看的,逐案重估表才是給自己看的。兩份都要有。
資料來源與數據說明
- 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》第 29 條,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ingleRela.aspx?media=print&PCODE=G0340073&FLNO=29&ty=C
-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,未上市、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遺產價值如何估定 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understanding/tax-q-and-a/national/estate-tax/calculation/w5NEJB6
上列為本文引用之公開資料出處。文中表格與圖表若標示「示意」,係為說明計算結構與相對關係所設之假設案例,非引用外部統計,不代表任何特定公司之實際數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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